本帖最后由 西告可可 于 2016-11-30 13:21 编辑
尊敬的北京市环保局局长您好:个人名下的机动车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中华人名共和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依法保护。且本人及40万车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检验机动车、照章纳税、定期保养、始终添加北京市高标号环保燃油,并按照交通安全法合规合法正常驾驶。
贵局提出的限制国一国二的地方行政措施,并不在2015年8月29日修订的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授权范围之内。我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找到贵局提出的相关依据。所以,我希望贵局能具体提出是依据何法何条来限制或剥夺公民关于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并举行听证会来听取和征询40万合法公民的意见。“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否则,本人认为,贵局颁布的行政措施难以服众,或涉嫌违法。本人保留在接到该违宪违法行政措施实时处罚单后,进行行政诉讼贵局的权利。 相信作为国一、国二汽车所有权人,对于政府为改善空气质量所推出的相关举措都是持支持态度的。 但此次贵局提出的限制国一国二的地方行政措施与之前的尾号限行是有本质区别的,因尾号限行措施是针对所有进入北京五环的车辆执行的,所以尾号限行措施不会导致车辆所有权人私人财产被限制车辆贬值。而只针对国一、国二排放车辆采取五环内限行措施,势必会因限行导致公民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纳税并购买的符合当时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的汽车(公民私有财产),无法在汽车市场正常、公平流通交易从而大幅贬值,甚至只能被动选择报废。 现北京市保有的近40万辆国一、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很大一部分车况良好仅行驶十几万公里,这些车况完好的车辆是现所有权人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精心维护保养所致。当年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购买的私有财产,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地方政府推出环保举措,直接导致公民私有财产市场价值大幅贬值甚至车辆报废,残值20万、30万的车辆报废地方政府只给1.2万的政府补贴。超出的公民私有财产损失谁来承担?让公民自行承担有违公正。 1、 现在汽车生产企业生气生产一辆节能汽车国家会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补贴,而国一、国二车主同样因为环保而报废我们的爱车政府只给1.2万元补贴,请问是什么原因区别对待?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被保护么? 2、 限行政策一旦推出国一、国二车主因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车辆所有权人家就住在五环内),北京又采取购车指标限制不能购买第二辆车,只能选择换车因指标原因只选择能卖车,然而目前全国范围内各地方政府相继推出车辆迁入限制措施导致国一、国二车辆卖到外地的意愿无法实现,车辆卖到本地又因限行措施没有人买。这不就是逼着报废么?如果希望政府推出的环保举措得到民众的拥护,如果真的是为北京的空气质量施政,地方政府应该考虑按照相关车辆现市场价值回购国一、国二车辆避免造成车辆所有权人的私人财产损失。 2016年11月30日
已经发至环保局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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