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 查询网址如下:
http://www.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
经查,系统里根本没有湖光的任何信息
也就是说,湖光根本没有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台房车就要几十万,湖光公司非法经营数额早就超过五十万元了,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法条都是公开的,大家自己可以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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