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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学员摔伤 法院判俱乐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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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0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滑翔伞飞行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运动娱乐项目,其走入寻常百姓家,让大众也能参与其中,享受飞行带来的刺激与乐趣更是近几年的事情。北京飞人天地滑翔伞俱乐部就是组织这项运动的先行者,而在北京某电器维修中心当技师的刘勤义也是热衷于新事物、敢于挑战极限的人。不久前,法院就他们之间发生的一场滑翔伞飞行娱乐消费官司做出了判决。  去年1月10日,刘勤义加入飞人俱乐部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成为该俱乐部飞人伞友会正式
成员。同年刘勤义向飞人器材公司购买A7VT滑翔伞及Airbulle牌PowerTOP型座袋一套,该伞于出售前曾被包括刘勤义本人在内的飞人俱乐部会员试飞,价款共计人民币21660元。去年5月1日,刘勤义代表飞人俱乐部参加在河北省满城县陵山举办的满城陵山首届航空旅游节。根据满城县气象部门当日气象实况报告:“当日为晴天,东北风3-4级。滑翔伞起飞场地实地测报,当日风向为东风,风速为每秒5-8米。”至当日上午11时许,风速有所减小,出现了每秒5米左右的风速。经大会组织者与参加表演的几个俱乐部领队协商,飞人俱乐部的领队李铁民现场做了飞行表演。李铁民虽对大会组织者交待飞人俱乐部其他会员不可以飞行,但刘勤义起飞时无人予以劝阻。
  刘勤义起飞后不久,滑翔伞主伞出现卷边现象,失去控制。刘勤义采用抛备份伞的方式处理特情,但备份伞未打开,造成其在距山坡地面五、六十米高度处摔下。事故发生后,刘勤义被在场工作人员送往满城县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腰部、臀部软组织挫伤;血尿待查。”
  此后刘勤义在与飞人俱乐部协商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便一纸诉状将北京飞人天地滑翔伞俱乐部和北京飞人航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围绕事故的责任应由谁负、该谁进行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刘勤义认为,自己是飞人俱乐部会员,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购买了飞人器材,自己又是代表飞人俱乐部参加飞行表演。当升空至200米时伞出现故障急剧下落,其紧急抛备份伞处理特情,但无法抛出,造成摔在半山腰。为此他要求:飞人器材公司双倍返还购伞具的费用;飞人俱乐部及飞人器材公司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0193.7元;飞人俱乐部及飞人器材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取证费共计人民币5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飞人俱乐部及飞人器材公司辩称,刘勤义使用的滑翔伞及座袋是飞人器材公司出售的,但其所使用的副伞不是该公司出售的,故副伞打不开与该公司无关。刘勤义自2000年4月起由于一直未交会费,已不是飞人俱乐部的成员。刘勤义参加的飞行表演不是代表俱乐部参赛,且当日风较大,不宜飞行,刘勤义擅自起飞,违反了俱乐部禁飞的规定,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且事发当日,刘勤义被送往满城县医院治疗,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而刘勤义于此后还参加了其他俱乐部的活动,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飞人俱乐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为何如此认定呢?首先刘勤义购买滑翔伞器材用于消费,应认定其是消费者。做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飞人器材公司所述已向刘勤义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及刘勤义所购器材款为人民币13660元,因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未予采信。飞人器材公司在销售行为中未充分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保障,故法院判定飞人器材公司应对刘勤义所购器材予以退货。
  那么,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因刘勤义于2000年1月加入飞人俱乐部并成为该俱乐部伞友会会员,飞人俱乐部有法定义务对刘勤义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对会员所使用伞具各部件的性能及作用向使用者说明,并对安全性予以检查以保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对人员所使用设备的不足之处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飞行活动中应采取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2000年5月1日,刘勤义代表飞人俱乐部参加河北陵山举办的航空旅游节时,据满城气象部门及活动组织者的证实,当时气象条件不适于飞行,为保障俱乐部成员的人身安全,俱乐部负责人有义务阻止会员冒险飞行,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飞人俱乐部领队李铁民在大会组织者的安排下进行飞行表演,但未对该俱乐部其他成员做出有效阻止,由于飞人俱乐部工作人员对其负有的阻止义务消极不作为,致使刘勤义贸然起飞,故飞人俱乐部对刘勤义所受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刘勤义于起飞后操作合乎规范,发生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抛备份伞措施未违反操作规程,故刘勤义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飞人俱乐部应对刘勤义之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飞人俱乐部提出刘勤义不是其俱乐部成员一说,因其向法院提交刘勤义于2000年4月就违规飞行所做检讨书一份及该俱乐部提交给满城旅游局的报名名单中包括刘勤义,故法院对飞人俱乐部所述刘勤义因未交纳会费,已不是该俱乐部成员之抗辩未予采信。刘勤义因飞行事故受到惊吓,精神上遭受伤害,故其要求飞人俱乐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合理请求。
  今年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刘勤义诉北京飞人天地滑翔伞俱乐部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做出判决:刘勤义将所购A7VT滑翔伞及Airbulle牌PowerTOP型座袋一套返还北京飞人航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北京飞人航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退还刘勤义购货款人民币21660元。北京飞人天地滑翔伞俱乐部赔偿刘勤义误工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人民币500元。
  同时海淀法院还判决北京飞人天地滑翔伞俱乐部赔偿刘勤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元。
  据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现已提出上诉。(马军)
注意是转帖,2001年发生的事情,没别的意思是想让滑翔伞爱好者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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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24 21:55 | 只看该作者
      哈哈,都十年啦,我就是01年开始飞的!!这十年又摔死不少滑翔伞爱好者,每年最少两个吧,这是保守说法。但是从90年代一直飞到现在的还大有人在!我想说的是滑翔伞本身是没有毛病的,有毛病的在人。任何的活动都有危险,就看你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所有刺激的活动更是危险的,你没有对危险判断的意识你就不要去玩,所以在这里告诉大家安全是第一的,一定不要鲁莽行事,会害了自己和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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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20:56 | 只看该作者
也算他命大啊,感谢老天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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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2: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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