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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系列车险新规 强化“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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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车遭遇交通事故,仅因为车主自己无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就拒绝赔偿;开了5年的轿车,每年都按新车价缴纳保费 ,可出险赔偿时却要按折旧后的价格赔付……近日,中国保监会连续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直指商业车险中“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霸王条款。昨天,记者就保监会文件中相关内容咨询了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

强化“代位求偿”原则

2010年2月,上海车主季先生在驾驶车辆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经警方认定,摩托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季先生无责任。由于摩托车司机并未购买车辆保险,车辆受损严重的季先生便找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季先生在车祸中并无责任,按照保单条款,车辆维修费用无法赔付,只能找摩托车主追偿。双方协议不成,季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就是典型的”无责不赔“,保险公司通过在保单中设置相关的霸王条款,规定车主在出险时一旦被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高明月解释说,“无责不赔”条款导致很多车主不得不在出险后伪造一个负有责任的现场,以获得相应的赔付。

在今年3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在高明月看来,这一规定强化了“代位求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向自己的客户支付赔款,再取代客户向全责方追偿。

“高保低赔”将被协商约定取代

2009年,河北车主张先生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货车,在每年缴纳保费时他都按车价12万元来计算。今年年初,刚刚缴纳完保费的他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货车全损无法修复。可当他拿着保单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车辆全损只能获赔9.4万元。保险公司按照每月0.6%的折旧率对车辆损耗进行了计算,3年下来车辆已被折价2.6万元。

类似张先生遭遇的这类“高保低赔”问题今后有望被协商约定取代。保监会在《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协商约定,等于给了投保人一定的话语权,同时也将降低投保人在车损险上的保费支出,这无疑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一种保护。”高明月说,但更重要的是,保监会出台的这些规定,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

新规或将抬高车险保费支出

保监会的一系列规定,给保险公司在设置车险“霸王条款”问题上念了个“紧箍咒”。但高明月提醒,如果双方协商约定保额,保额可能下降,如果保险责任不变,那么保费的费率将会上涨。

除此之外,“代位求偿”原则的强化将加大保险公司的相关支出,“现实中很多全责方并未购买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追偿的难度就会很高。据统计,现在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成功率基本上在30%左右。”高明月说,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提高,肯定会将相关成本转嫁到车主身上。

但交强险费率可能有下调趋势。“明年年底,交强险将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会对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高明月解释说,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根基不深,一旦涉足交强险,很可能会通过优惠促销等方式抢占市场,“如果国内保险公司要保住目前市场份额,必然也会对费率进行些许调整。对车主来说,交强险保费支出将可能会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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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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