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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伤亡理应由保险公司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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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2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免费搭车发生车祸怎样划分责任?醉酒驾车肇事该由谁来赔偿?对于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一一作出了规定,亮点多多,但争议难免,其中最大的争议是关于醉驾伤人赔偿的规定。  “醉驾肇事保险不赔”一直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人们对此颇多非议。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个规定带有偏向性,不太合理。  按照修订后的刑法,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一个人犯罪致他人伤亡,难道不该自己赔偿,而由保险公司埋单吗?这不是变相纵容酒驾、醉驾吗?可能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但我认为这个规定没问题,很合理。  事实上,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其功能正在于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埋单,人们购买车险,就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为自己分担责任。被保险人的过错有大有小,倒车时撞到墙上致车辆受损,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但保险公司得赔;被保险人驾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这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也得赔。同理,被保险人醉驾致人伤亡,虽然过错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险公司仍然得赔。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应享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醉驾伤人保险公司须先赔偿之规定,回归了“保险”的本义。  反之,如果被保险人犯罪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险人超速行驶、闯红灯、转弯时没打转向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借口。如此,车辆保险就很不“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时下,确实有很多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规避责任,不赔或少赔,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应该看到,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与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被保险人醉驾应受什么惩处,刑法上规定得很清楚,与保险公司无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交纳保费与提供保险服务的关系,车辆保险相当于一份契约,在有效期内,契约不能因一方违法犯罪而撕毁。  我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见稿才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由保险公司赔偿。不仅如此,同一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同样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予以赔偿。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并不是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人又无力赔偿或久拖不赔,受害人就会二次受害。  当然,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超过保险最高赔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则由自己掏腰包。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这样的规定,在先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平衡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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